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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3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张国忠与王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忠,王秀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3147号原告张国忠,住德惠市。被告王秀云,住德惠市。原告张国忠诉被告王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索要,被告均以没钱为由拒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不能提供准确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属于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国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及邮寄费112元均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大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