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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执5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操锡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操锡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1执5551号被执行人操锡泉,男,198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鄱阳县。被执行人操锡泉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2013)狮刑初字第1715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操锡泉判处附加刑罚金2000元,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操锡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操锡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琪璇审 判 员  王耿聪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邱尚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