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4民初1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墨市温泉镇御轩箱包厂与青岛优森箱包有限公司、梁平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墨市温泉镇御轩箱包厂,青岛优森箱包有限公司,梁平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1542号原告即墨市温泉镇御轩箱包厂,住所地:即墨市温泉镇北行村。经营者徐新玉,女,197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委托代理人赵爽明,山东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优森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东古镇社区银河路386号。法定代表人梁平。被告梁平,身份信息不详。原告即墨市温泉镇御轩箱包厂与被告青岛优森箱包有限公司、被告梁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即墨市温泉镇御轩箱包厂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优森箱包有限公司、被告梁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即墨市温泉镇御轩箱包厂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即墨市温泉镇御轩箱包厂撤回对被告青岛优森箱包有限公司、被告梁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即墨市温泉镇御轩箱包厂承担。审 判 员  高雪飞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人民陪审员  张方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天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