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尚松申请执行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尚松,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执35号申请执行人李尚松,男,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东进路189号。法定代表人梁德,男,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尚松与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已履行完毕,经申请人申请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七台河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七劳人仲字(2015)第504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关长仁执行员 张鹏飞执行员 纪红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庆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