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民催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界首市双力线业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界首市双力线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催18号申请人界首市双力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界陶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邓永丽。申请人界首市双力线业有限公司因票据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界首市双力线业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7月20日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公示催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界首市双力线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志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苏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