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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9民初2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李怀中与南阳市远达投资理财有限公司新野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怀中,南阳市远达投资理财有限公司新野分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9民初2195号原告:李怀中,男。被告:南阳市远达投资理财有限公司新野分公司。负责人:刘辉,任经理。原告李怀中与被告南阳市远达投资理财有限公司新野分公司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李怀中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怀中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怀中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怀中负担。审判员  XX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彦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