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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3民初2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3民初2034号原告:任某某,女,满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xx。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同原告任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审判员  兰善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艺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