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3民初2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3民初2034号原告:任某某,女,满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xx。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同原告任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审判员 兰善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艺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