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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4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江西新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饶正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新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正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4民初821号原告:江西新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干县城金川南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胡福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小军,该公司界埠支行行长。被告:饶正云,男,197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新干县人,农民,家住江西省新干县。原告江西新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饶正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江西新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正云在开庭前已履行债务,现原告方表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新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喻建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慧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