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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3执131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杰与张良、四川太平洋暖通设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杰,张良,四川太平洋暖通设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3执131号之九申请执行人李杰,男195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张良,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执行人四川太平洋暖通设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自贡市金剑公证处(2016)川自金证经内字第021号公证书,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张良、四川太平洋暖通设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即日内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四川太平洋暖通设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内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工程款46551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淙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