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民辖终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安徽华电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华电线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民辖终1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开发区金安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正华,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华电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高沟定兴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卢根茂,董事长。上诉人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云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华电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线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7)皖0225民初1627号管辖权异议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龙云建设公司上诉称,本案的买卖行为事实系虚构的,购销合同上使用的印章涉嫌伪造,公司也未授权项目负责人许文平做签收、核实等工作,故本案不存在合同履行地问题,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的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华电线缆公司诉请龙云建设公司给付货款,双方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华电线缆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应以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华电线缆公司的所在地位于安徽省无为县,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华电线缆公司选择向该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至于被上诉人提交的购销合同上印章是否伪造,属本案实体审理范围,龙云建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琴芳审 判 员 朱有强审 判 员 陈永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刘丹丹书 记 员 李 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2-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