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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3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崇信与被执行人王欣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崇信,王欣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3306号申请执行人黄崇信,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欣元,男,汉族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黄崇信与被执行人王欣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的(2017)陕0802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崇信于2017年6月2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欣元偿还申请执行人黄崇信借款100万元,并支付该借款从2013年6月1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询无房产,有车辆两辆,因财产不能及时变现,故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3306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杨宏宾执行员  高仲荣执行员  王建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牛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