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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46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王节与于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节,于婷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4664号之一原告:王节,女,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宽,重庆仁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山,重庆仁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婷婷,女,197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两江新区。原告王节诉被告于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后,本案于2016年9月20日裁定中止审理。现原告王节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于婷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节撤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计3125元,由原告王节负担。审判员  张雪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中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