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202执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杨万平与株洲安贞妇科医院、严祥、潘向华、陈成亚、周应满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万平,株洲安贞妇科医院,严祥,潘向华,陈成亚,周应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2执644号申请执行人杨万平,女,汉族,1997年11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株洲安贞妇科医院,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法定代表人严祥,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严祥,男,汉族,1985年7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潘向华,男,汉族,1983年8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成亚,男,汉族,1952年6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周应满,女,汉族,1953年11月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杨万平与被执行人株洲安贞妇科医院、严祥、潘向华、陈成亚、周应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万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株荷劳仲案字(2016)第65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株洲安贞妇科医院、严祥、潘向华、陈成亚、周应满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株荷劳仲案字(2016)第6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辉审判员 易 阳审判员 韩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尹笔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