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刑更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杨伍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伍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刑更718号罪犯杨伍力,男,1970年3月8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盐边县人,文盲,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5)盐边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伍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21年9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7年7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认为,罪犯杨伍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杨伍力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杨伍力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伍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6月至2017年3月获表扬3个。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上述事实有四川省攀西监狱报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悔改表现评定表、罪犯计分考核积分转换审批表、考核奖罚统计台账、计分考核日记载表、年度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杨伍力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伍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3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仁富审 判 员 牟 亮人民陪审员 包开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江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