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2民初1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可蓉与丁国芬、陈兴涛、董祖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可蓉,丁国芬,陈兴涛,董祖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1706号申请人:刘可蓉,女,1957年11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被申请人:丁国芬,女,1957年8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被申请人:陈兴涛,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被申请人:董祖英,女,1982年2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申请人刘可蓉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丁国芬、陈兴涛、董祖英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彭立自愿用自己所有的坐落在四川省富顺县x镇x路x号(2层)的成套住宅房作为申请人刘可蓉财产保全的担保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彭立用自己所有的坐落在四川省富顺县x镇x路x号的成套住宅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交由彭立保管、使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代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雷峻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