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21财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蒋焕英、魏志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焕英,魏志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财保148号申请人:蒋焕英,女,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魏志全,男,199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人蒋焕英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魏志全驾驶的“皖C×××××”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并已提供罗旋所有的“皖C×××××”号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蒋焕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魏志全驾驶的“皖C×××××”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扣押期间交由怀远县红丰停车场负责人邵勤俭负责看管;二、查封罗旋所有的“皖C×××××”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交由罗旋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徐爱国审判员  宋家武审判员  宋海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皖0321财保148号之一申请人:蒋焕英,女,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城关镇靠山村中片172号,身份证号码34032119720305864X。被申请人:魏志全,男,199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怀远县工业园区魏岗村70号,身份证号码340321199302222176。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作出(2017)皖0321财保148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被申请人魏志全驾驶的“皖C×××××”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并已提供罗旋所有的“皖C×××××”号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现因被申请人提供30000元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魏志全驾驶的“皖C×××××”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徐爱国审判员宋家武审判员宋海灵二○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张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