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民初1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韩楠与河南宇风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楠,河南宇风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1781号原告:韩楠,女,198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被告:河南宇风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楠与被告河南宇风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韩楠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宇风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楠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韩楠负担。审 判 长 王丽芳审 判 员 温 丽人民陪审员 李国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丙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