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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11民初1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韩楠与河南宇风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楠,河南宇风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1781号原告:韩楠,女,198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被告:河南宇风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楠与被告河南宇风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韩楠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宇风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楠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韩楠负担。审 判 长  王丽芳审 判 员  温 丽人民陪审员  李国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丙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