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2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义江盗窃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义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2刑初17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义江,男,1967年12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莱阳市,汉族,文盲,农民,住莱阳市。1996年10月11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莱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4年1月14日假释出狱;2006年5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龙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8年8月26日减刑出狱。2009年2月25日因盗窃被烟台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2012年4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莱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月4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莱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5月19日被莱阳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2017年7���28日被莱阳市人民法院决定撤销逮捕。莱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28日以莱检公诉刑诉(2017)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义江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义江于2017年6月3日死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同贤审判员 朱江东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艺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