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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民终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刘兴金、李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兴金,李军,张晓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12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兴金,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军,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现住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晓蕾,女,196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姬磊,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兴金与被上诉人李军、张晓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5)谯民一初字第06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刘兴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兴金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刘兴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亮审 判 员  许 林代理审判员  沙启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遨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