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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2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312李强与龚子翔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强,龚子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2执312号申请执行人李强,男,1981年2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龚子翔,男,1992年9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邳民初字第462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被告龚子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强借款租金889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自动履行法定义务。本案通对金融机关、车辆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因本案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路爱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