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3执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建明、李正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明,李正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3执955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明,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被执行人:李正发,男,1995年2月17日出生,穿青族,住贵州省纳雍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建明与被执行人李正发寻衅滋事罪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正发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告知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异议。截止2017年7月27日,被执行人李正发尚欠申请执行人张建明经济损失24249.6元,并承担执行费263.74元。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梅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