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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6民督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李佳元、陈瓦尔申请支付令一案支付令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佳元,陈瓦尔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湘0426民督146号申请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梁新斌,理事长。被申请人:李佳元,男。被申请人:陈瓦尔,男。申请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称,被申请人李佳元因装修需要资金,于2016年7月31日自向申请人立据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按年利率10.0789%计付利息,借期至同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陈瓦尔为被申请人李佳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李佳元偿还了利息,结息至2016年12月26日,下欠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未予偿还。要求被申请人李佳元、陈瓦尔连带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27日起按年利率10.0789%计算)。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李佳元、陈瓦尔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给付申请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27日起按年利率10.0789%计算)。申请费350元,由被申请人李佳元、陈瓦尔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扬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