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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5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际荣与余呈松、房县白沙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际荣,余呈松,房县白沙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5执189号申请执行人刘际荣,居民。被执行人余呈松,个体经营户,被执行人房县白沙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房县城关镇东城门路155号。法定代表人余呈松,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刘际荣与余呈松、房县白沙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房县白沙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国家电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有电费收入,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房县白沙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电费收入采取了强制扣留措施。本院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房县白沙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其他适宜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王金球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下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率。审判长  柯尊玖审判员  余华礼审判员  张 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