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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执恢10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2

案件名称

王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83执恢104号之二被执行人:王帅,男,汉族,1992年6月26日生,住泰兴市。被执行人王帅犯盗窃罪追缴罚金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的(2014)泰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王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8日起至2014年10月27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缴纳)。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2016年12月5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2月20日本院立案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2017年3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信用评价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催促,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2017年3月3日、4月22日、5月28日、7月6日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经向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发现并于2017年7月19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在中国银行无锡长江北路支行的存款账户及支付宝账户(余额不足);经对泰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经向泰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2017年7月6日,本院至被执行人王帅居住土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被执行人下落。经向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工作人员调查,被执行人一家外出打工,现下落不明,其家庭位于泰兴市黄桥镇王庄村大王9组17号的三间两层楼房为其父母所建,宅基地系农村集体土地。2017年7月10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王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罚金应当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依法冻结的被执行人的存款帐户(余额不足)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被执行人下落,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建忠审判员  季江东审判员  梅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