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2民初1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吴冬冬与被告郭永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冬冬,郭永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2民初1840号原告:吴冬冬,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军,肇源县社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永光,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原告吴冬冬与被告郭永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并于2017年7月12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冬冬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准备不充分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冬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4元,减半收取计392元,由吴冬冬负担。审判员 陈朝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康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