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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2民初1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吴冬冬与被告郭永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冬冬,郭永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2民初1840号原告:吴冬冬,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军,肇源县社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永光,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原告吴冬冬与被告郭永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并于2017年7月12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冬冬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准备不充分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冬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4元,减半收取计392元,由吴冬冬负担。审判员  陈朝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康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