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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02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林洪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洪燕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02刑初158号公诉机关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洪燕,女,1969年11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宁德市蕉城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9月27日被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日经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辩护人陈长灼,福建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蕉检公刑诉(2017)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洪燕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洪燕及其辩护人陈长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至2012年9月期间,被告人林洪燕发起人民币500元(币种,下同)、5000元上标、1000元、2000元下标的民间互助会计4场,吸收王某等163人次会员入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4187335元。因部分会员跑会及其本人无法支付会款,致使上述4场互助会于2013年初相继倒会,造成报案的7名会员直接经济损失计540121元。2016年9月27日,被告人林洪燕在广东省珠海机场被广东省珠海市机场派出所民警抓获。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林洪燕违反金融管理法规,以民间互助会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计4187335元,数额巨大,且造成报案的7名会员直接经济损失计540121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林洪燕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陈长灼辩称,被告人林洪燕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至2012年9月期间,被告人林洪燕在宁德市蕉城区发起人民币500元、5000元上标、1000元、2000元下标的民间互助会计4场,吸收王某等163人次会员入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4187335元。因部分会员跑会及其本人无法支付会款,致使上述4场互助会于2013年初相继倒会,造成报案的王某等5名会员直接经济损失计540121元。2016年9月27日,被告人林洪燕在广东省珠海机场被广东省珠海市机场派出所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洪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刘某、卓某、陈某1、陈某2、阮某、詹某证言及互助会会单、已交会款确认单、银行交易明细、被告人林洪燕银行帐户明细,德健专审字(2016)第475号、德健专审字(2017)第127号福建德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房屋登记信息,情况说明,派出所登记表,查询违法记录情况说明,抓破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林洪燕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陈长灼辩称,被告人林洪燕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洪燕违反金融管理法规,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计4187335元,数额巨大,且造成报案的王某等5名会员直接经济损失计540121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洪燕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洪燕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7日至2020年3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上缴国库。)二、责令被告人林洪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退出会员会款人民币540121元,返还各会员(具体详见附后清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傅德华人民陪审员  王如贤人民陪审员  张春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安望书 记 员  沈蕊爱附:被告人林洪燕应退还会员会款清单如下:序号姓名应返还金额(元)1王贵钿512302刘荷锦3334063卓玉玲450004陈爱榕50655陈芳105420合计540121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一百七十六条(?javascript:SLC(17010,176)?)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