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7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台州富丽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柳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富丽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柳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7116号原告:台州富丽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南峰街道仙德小区七幢底。法定代表人:章维园,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海龙,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柳星,男,198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台州富丽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柳星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台州富丽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台州富丽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金吕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惠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