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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3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淡某某申请执行岐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3执421号申请人:淡某某,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岐某某,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高某某,女,汉族,村民。本院在执行淡某某与岐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泾阳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3民初1218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岐某某、高某某向申请人淡某某给付借款16000元,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100元。但被执行人岐某某、高某某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岐某某、高某某在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岐某某、高某某银行账户存款或收入16240元(含本案执行费14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粮审判员 许永涛审判员 朱晓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