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王某、袁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114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72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袁某,女,1973年6月1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3600元,被执行人履行3600元,现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2011)平民一初字第124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袁某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马建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毛善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