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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14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与文志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中国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文志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1462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9028873840。负责人:梁大鹏,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婷婷、郑欢,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志达,男,汉族,1970年6月22日出生,住云南省。原告中国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罗 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