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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民初1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陈国有与司国军、杨恒体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有,司国军,杨恒体,李健全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1390号原告:陈国有,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司国军,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杨恒体,男,196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被告:李健全,男,成年,汉族,住济源市。原告陈国有与被告司国军、杨恒体、李健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陈国有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国有负担。审 判 长  王 婷审 判 员  尼双纳人民陪审员  王腊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豆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