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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赵宝国、杨洪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水县支行,张军,杨艳英,赵宝国,杨洪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徐执字第1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水县支行,住所地徐水县振兴中路237号。负责人宁克俭,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军,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徐水县。被执行人:杨艳英,女,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水县。被告赵宝国,男,196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徐水县。被告杨洪利,男,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徐水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水县支行与张军、赵宝国、杨艳英、杨洪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徐执字第1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路审判员 孟祥东审判员 刘国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顾馨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