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3民初5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第与黄艳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第,黄艳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3民初5212号原告:陈第,男,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传文,广东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琨,广东宏力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告:黄艳燕,女,1978年5月14日出生,壮族,住湖南省东安县。原告陈第诉被告黄艳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陈第于2017年7月27日以与被告黄艳燕于2017年7月25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第撤回起诉的申请,属于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陈第负担。审判员 冷根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惠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