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1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胜君达机械设备租赁中心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胜君达机械设备租赁中心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1289号原告: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新港三百间14号。法定代表人:殷天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科,天津融汇(滨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胜君达机械设备租赁中心,经营场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京山道*栋5门103。经营者:李刚,男,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胜君达机械设备租赁中心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53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福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荣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