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0执2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宋某1、孙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1,孙某,宋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0执2342号申请执行人:宋某1,男,193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申请执行人:孙某,女,193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宋某2,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某1、孙某与被执行人宋某2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即民初字第21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旭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