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2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宋晓帅与张广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晓帅,张广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2民初557号原告宋晓帅,男,汉族,1990年11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阳县。被告张广杰,男,汉族,38周岁,住漯河市源汇区。原告宋晓帅与被告张广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2月0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晓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9月份,被告通过刷原告信用卡的方式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1000元。因被告未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原告,2016年2月12日原被告经过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原告18000元的欠条,并约定因信用卡逾期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于2016年6月份还清所有费用。但时至今日,被告没有偿还任何费用,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未及时偿还原告的信用卡,致使原告的信用卡被冻结,信用额度降低,原告还不得不替被告偿还信用卡内的债务,至今尚未还清,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对原告的借款人民币18000元,并支付原告利息和滞纳金暂定为人民币2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通过原告提供被告的住址,本院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手续均未找到被告,又通过邮寄送达方式送达无人接收。原告未提供被告真实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因此本院依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多次查找被告均无下落,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晓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红歌审判员 张 宇审判员 郜静敬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