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72民特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丁良明、石强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良明,石强,赵杰,王协松,李宁,赵阳,崔甲坤,杨聪,李梓宁,王亚波,程云彪,蔡国辉,胡道庆,张亮,胡好文,祝士祥,霍锴,庄维杰,林贤荣,陈锦洲,李士元,刘维千,吴培亮,吴士奎,邵德印,天津市新宇彩板有限公司,洋浦海皇船务有限公司,中国船舶燃料连云港有限公司
案由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72民特33号申请人:丁良明,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申请人:石强,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申请人:赵杰,男,198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岱山县。申请人:王协松,男,196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申请人:李宁,男,199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申请人:赵阳,男,198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城区。申请人:崔甲坤,男,199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人:杨聪,男,199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申请人:李梓宁,男,199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文登市。申请人:王亚波,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岐山县。申请人:程云彪,男,198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申请人:蔡国辉,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申请人:胡道庆,男,198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人:张亮,男,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申请人:胡好文,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申请人:祝士祥,男,199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申请人:霍锴,男,199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申请人:庄维杰,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申请人:林贤荣,男,197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申请人:陈锦洲,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申请人:李士元,男,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申请人:刘维千,男,195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申请人:吴培亮,男,195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申请人:吴士奎,男,199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申请人:邵德印,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申请人:天津市新宇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经济开发区南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杜宝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洋浦海皇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泓洋路金兰小区A座432房。法定代表人:林财,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中国船舶燃料连云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山中路33号。法定代表人:徐进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裁定拍卖债务人江苏省苏铁航运有限公司所属“苏铁1”轮的公告期间,申请人丁良明等上述二十五名船员因债务人江苏省苏铁航运有限公司拖欠其在“苏铁1”轮任职期间的劳务报酬及相关费用,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就其对债务人江苏省苏铁航运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予以登记,并分别提交了武汉海事法院(2016)鄂72民初1200号、1201号、1202号、1203号、1204号、1205号民事判决书,(2016)鄂72民初451号、452号、453号、454号、455号、456号、457号、458号、460号、461号、462号、463号、464号民事调解书,(2017)鄂72民初515号、516号、517号、518号、51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天津市新宇彩板有限公司因债务人江苏省苏铁航运有限公司拖欠其运费及相关费用,在本院裁定拍卖“苏铁1”轮的公告期间,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对江苏省苏铁航运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予以登记,并提交了(2016)鄂72民初82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中国船舶燃料连云港有限公司因债务人江苏省苏铁航运有限公司拖欠其加油款及相关费用,在本院裁定拍卖“苏铁1”轮的公告期间,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对债务人江苏省苏铁航运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予以登记,并提交了(2016)鄂72民初166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洋浦海皇船务有限公司因享有对债务人江苏省苏铁航运有限公司货损追偿权,在本院裁定拍卖“苏铁1”轮的公告期间,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对债务人江苏省苏铁航运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予以登记,并提交了(2016)沪72民初2133号民事调解书。本院经审查认为,以上申请人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丁良明、石强、赵杰、王协松、李宁、赵阳、崔甲坤、杨聪、李梓宁、王亚波、程云彪、蔡国辉、胡道庆、张亮、胡好文、祝士祥、霍锴、庄维杰、林贤荣、陈锦洲、李士元、刘维千、吴培亮、吴士奎、邵德印、天津市新宇彩板有限公司、洋浦海皇船务有限公司、中国船舶燃料连云港有限公司的债权登记申请。申请费由上述申请人各自负担10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郑文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