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刑初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666王亚丽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丽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5刑初66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亚丽,别名“苏静”,女,1990年8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甘肃省西和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7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仓市看守所。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以太检诉刑诉〔2017〕6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亚丽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亚丽于2017年4月期间,在其租住的太仓市娄东街道上城国际839房间内,多次容留徐某、李某、郁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亚丽的行为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亚丽当庭对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亚丽在其租住的太仓市娄东街道上城国际839房间内,多次容留徐某、李某、郁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分述如下:1、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亚丽在其租住的太仓市娄东街道上城国际839号房间内,容留徐某、李某以烫吸的方法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亚丽在上述地点,容留徐某以上述方法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3、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亚丽在上述地点,容留徐某、李某以上述方法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4、2017年4月17日夜,被告人王亚丽在上述地点,容留徐某、郁某以上述方法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未到庭证人李某、徐某、郁某、王某、胡某的证言及部分证人的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和调取的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取笔录、租房协议;被告人王亚丽供述、辨认笔录及其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和证据,被告人王亚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亚丽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王亚丽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亚丽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17年10月18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朋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潘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