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民初4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福建省仙游县供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莆田市三江石化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蓝海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仙游县供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莆田市三江石化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蓝海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4496号原告:福建省仙游县供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鲤南镇东一环路2999号水乡丽都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052323119X。法定代表人:庄建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明凤、詹双双,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莆田市三江石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三江口镇新浦村,办公地址福建省仙游县枫亭镇海滨村仙游经济开发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155352289W。法定代表人:何嘉恩,执行董事。被告:福建省蓝海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枫亭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66879138Y。法定代表人:陈启宗,执行董事。原告福建省仙游县供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四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福建省仙游县供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福建省仙游县供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颜 洁人民陪审员 卢实平人民陪审员 潘 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丽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