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1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谢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621刑初18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某,男,广东省紫金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紫金县紫城镇乌石村。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3月13日被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及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7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紫金县看守所。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以紫检公诉刑诉[2017]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增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谢某某在紫金县紫城镇乌石其家中多次容留蓝某某和黄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谢某某于2017年3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民警抓获,经对其及吸毒人员蓝某某、黄某某的尿液进行毒品检测,结果均呈阳性反应。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蓝某某、黄某某证言,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拍照,视听资料,归案经过,户籍资料及被告人谢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当予以刑罚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谢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18年3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龚月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邹煜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