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6执1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刘爱莲、罗珍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爱莲,罗珍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584号申请执行人:刘爱莲,女,194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罗珍娣,女,195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鄂0106民初45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罗珍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珍娣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申请执行人刘爱莲各项损失71133.89元;二、支付申请执行人刘爱莲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577元(以71133.89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7月27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三、承担本案件受理诉讼费313元,鉴定费2000元,执行费1047元,以上款项共计77070.89元。但被执行人罗珍娣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罗珍娣银行存款77070.89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彭 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 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