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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刑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宋道雪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道雪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6刑初374号公诉机关颍上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道雪,男,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于2016年12月25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7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4日被颍上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同日7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中候审。辩护人张亚辉,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以颍检刑诉[2017]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道雪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征得被告人宋道雪的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道雪及其辩护人张亚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宋道雪在位于颍上县江店孜镇双集村的自己经营的天成网吧内,摆放三台老虎机和一台六位座的打鱼机供人赌博。2016年12月25日容留未成年人李某1在其网吧内赌博时,被颍上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该三台老虎机和一台打鱼机具有赌博功能。上述事实,被告人宋道雪及其辩护人张亚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社区评估意见书等书证,证人张某、李某1的证言,颍上县公安局关于对查获的赌博机的认定,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道雪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宋道雪犯开设赌场罪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宋道雪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所居住的社区同意接收其进行社区矫正。宋道雪的辩护人提出宋道雪有自首情节,经查,宋道雪的犯罪事实被巡逻民警发现后,即被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不能成立自首,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被告人宋道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道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40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树立人民陪审员  唐美霞人民陪审员  汤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余晓琛附:相关法律规定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二)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三)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七)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八)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九)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六倍以上的;(二)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三)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在两个以上地点设置赌博机,赌博机的数量、违法所得、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等均合并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