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3执6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姜荣祥、王玮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荣祥,王玮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3执6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姜荣祥,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王玮琦,男,1966年10月17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本院在执行姜荣祥与王玮琦(2017)浙0803执64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本案参与分配分得79737元,申请人未受偿债权金额为82841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徐燕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荣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