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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1民初2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张亚军与米中原、张卫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军,米中原,张卫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2111号原告:张亚军,男,汉族,1968年4月17日出生,住扶沟县。被告:米中原,男,汉族,1970年11月7日出生,住扶沟县。被告:张卫亚,男,汉族,1981年9月3日出生,住扶沟县。原告张亚军与被告米中原、张卫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张亚军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张亚军起诉后,张亚军与米中原、张卫亚双方私下达成还款协议。张亚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张亚军负担。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志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