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2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与扬州瑞合广意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扬州瑞合广意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295号原告: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浙江横店影视产业试验区C5-004-B。法定代表人:曹华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梁,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瑞合广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蜀岗西路1号31幢137号。法定代表人:李娟。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瑞合广意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书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史凯杰?PAGE*MERGEFORMAT?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