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民初5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吉光与陈匡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吉光,陈匡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5520号原告:张吉光,男,199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被告:陈匡勇,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原告张吉光与被告陈匡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吉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林新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黄婧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