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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02执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广西贺州市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双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贺州市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双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898号申请执行人:广西贺州市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八步区。被执行人:陈双喜,男,1973年11月21日出生,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本院在执行(2017)桂1102执898号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102民初16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代理审判员  何 祁代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水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