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3执异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郑杰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03执异79号利害关系人:郑仕洪,男,1958年5月2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被执行人:郑杰,男,1983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本院在执行郑杰诈骗罪一案中,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日做作出(2016)冀02执13608号责令责任人追回财产通知书。利害关系人郑仕洪于2017年7月17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利害关系人郑仕洪称,关于请求法院依法对刘会月在2015年9月提出的财产保全的车辆进行核实;刘会月在保全书中提到(此保全书当事人至今没有见到)关于奥迪车的一事于事实不符,奥迪车在2014年5月15日已经出售,因有出售协议出售后,第三者为什么没有过户当事人一概不知与当事人无关。具体情况如下:申请人在收到关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责令追回财产通知书”前后对于有关奥迪车的所有情况已经向路北法院执行庭如实的进行了说明,希望法院执行庭依法进行核实情况。1、车牌号冀B×××××的奥迪车产权原不属于郑杰本人所有,该车的原牌号是冀B×××××系郑杰姥姥郑克义于2009年6月22日出资购买,登记产权所有人为郑克义(有原来机动车的交易协议、行驶证证实)2、郑杰曾于2012年6月私自违法将奥迪车冀B×××××变更过户到自己名下,登记车号为冀B×××××,无任何郑克义的签字及授权(车辆管理所可査)3、该奥迪车是2014年5月15日,郑克义委托大女儿梁霞(郑杰的母亲)于唐山开平区开越路东风本田唐山冀东特约销售店(售价三万元)出售了该车。(详见二手车交易协议书、当时出售该车的具体情况有郑克义的情况说明。)4、在庭审过程中刘会月曾提出过以郑杰名下的奥迪车做为财产保全,当时郑杰的辩护律师刘爽律师做了相应的辩护,法庭并没有予以支持,在郑杰的法院判决书里没有提及到相关的内容。5、刘会月做奥迪车的财产保全,唐山市路北区法院2015年9月査封了这辆奥迪车,(这件事情是我到法院执行庭才知道的。)至今郑杰本人及家人并没有接到相关的通知。6、在法院执行庭得知,刘会月曾跟踪过这辆车停在我家楼下,他那里还有此车在我家楼下停车的照片;刘会月所说的要是在2014年5月15日中午以前这是事实,但是在2014年5月15日下午以后的时间里是完全不现实、不可能的。以上情况请法院依法进行调查核实。综上,请求法院依法裁定中止执行(2016)冀02执13608号“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责令责任人追回财产通知书”。本院查明,被告人郑杰诈骗罪一案,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判决。判决结果为:被告人郑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郑杰退赔刘会月人民币十万元。在执行过程中,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日做作出(2016)冀02执13608号责令责任人追回财产通知书,责令郑仕洪追回擅自处分的郑杰名下的冀B×××××号奥迪牌小型汽车一辆。利害关系人郑仕洪不服上述通知书,提供判决书、情况说明、二手车成交协议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等证据,用以证明冀B×××××号奥迪牌小型汽车实际为郑杰姥姥郑克义所有,且该车辆已于2014年5月15日出售。本院认为,郑仕洪并非冀B×××××号奥迪牌小型汽车物权所有人,本案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不符合执行异议受理条件。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仕洪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 郭 丽审 判 员 :李树杰代理审判员 :许金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贾微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