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2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于晓林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晓林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2刑初24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晓林,女,199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莱阳市齐鲁王府酒店服务员,住莱阳市。2017年3月2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取保候审。莱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莱检公诉刑诉(2017)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晓林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7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莱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慧慧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晓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于晓林于2016年11月16日通过微信认识了张某,之后该以于锦曦的虚假身份与张某聊天,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假意与张某发展恋爱关系,之后多次编造生病拿药看医生、没有生活费、舅舅住院等理由,先后骗取张某人民币8800余元。后因张某要求带其回家过年,被告人于晓林发现无法继续行骗,为避免被发现真实身份及被索要归还钱财,该采取微信拉黑、停用手机等方式使张某无法找到自己。2017年3月22日,被告人于晓林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退还诈骗所得的人民币8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于晓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扣押、发还清单、银行账户明细等书证;辨认笔录;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晓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于晓林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其能主动退还赃款,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于晓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江东审 判 员 闫旭辉人民陪审员 王民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于奉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