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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4民初3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林学根与陈勇、钱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学根,陈勇,钱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04民初3419号原告:林学根(曾用名林阿根)。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云霞,江苏陈继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勇。被告:钱晖。原告林学根与被告陈勇、钱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学根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云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勇、钱晖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学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31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审理中,原告申请将利息的计算标准变更为月利率2%,其余诉讼请求不变。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1月,原告向被告陈勇供应商品混凝土。2016年2月7日,被告陈勇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原告货款31000元,2016年3月底结清,逾期按月利率5%计算利息。届期,被告陈勇未给付款项,原告诉至本院。被告陈勇、钱晖未答辩,亦未举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被告陈勇于2016年2月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林阿根混凝土人民币叁万壹仟元整,2016年3月底结清,过期不还按月息5%计算”。2.被告陈勇与被告钱晖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原告林学根与被告陈勇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陈勇欠原告货款,未按约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并支付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被告陈勇所欠原告债务发生在其与被告钱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钱晖负有共同偿还的责任。综上,原告林学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勇、钱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答辩和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勇、钱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学根支付货款31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计288元,由被告陈勇、钱晖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88元,由两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两被告于本判决生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76元。审判员  薛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旸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